食品安全是关乎每个人生命健康的大事,任何疏忽都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。食品安全无小事,法律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“零容忍”。近日,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,依法对被告人朱某1、胡某某、苗某某、朱某2判处刑罚。
2024年7月25日,被告人胡某某在喂牛时发现有一头约300 斤的母牛卧地不起,便电话联系同行被告人朱某2,并告知感觉有一头牛快要死亡,拜托朱某2帮忙出售。被告人朱某2便电话联系被告人苗某某销售该牛。被告人苗某某到达被告人胡某某牛场后,该牛已经死亡,便电话联系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将该头死牛销售给被告人朱某1,被告人朱某1给付被告人苗某某人民币2000元,被告人胡某某得人民币1500元,被告人苗某某与被告人朱某2各得人民币 250元。被告人胡某某驾驶三轮车将该死牛送至被告人朱某1家中,当天晚上被告人朱某1在家宰杀该死牛后,将部分牛肉销售给附近村民。
2024年8月2日,被告人胡某某饲养的另一头母牛生病死亡,在被告人朱某2和被告人苗某某的帮助下将该死牛销售给被告人朱某1,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成交。被告人胡某某得人民币4000元,被告人苗某某得人民币 1100 元,被告人朱某2得人民币900元。被告人朱某1驾驶铲车将该死牛拉回自己院中,当天晚上被告人朱某1在家宰杀该死牛后,将部分牛肉销售给附近村民。被告人朱某1销售两头死牛肉得款人民币 2431元。经绛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实验室炭疽核酸检测,涉案部分牛肉检测结果呈阳性。被告人朱某1被运城市第二医院诊断为皮肤炭疽病。
在诉讼过程中,绛县人民检察院向绛县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,请求判令:1.被告朱某1、胡某某、苗某某、朱某2在新闻媒体就其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,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公开赔礼道歉;2.判令朱某1、胡某某、苗某某、朱某2共同承担销售得款十倍的赔偿金,即24,310元。法院认为,被告人朱某1、胡某某、苗某某、朱某2违反国家对食品安全管理的禁止性规定,将属于病死、死因不明的2头牛进行销售、宰杀,致使病牛肉流向市场,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,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
朱某1、胡某某、苗某某、朱某2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,既侵犯了国家食品管理制度,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,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,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。综合考虑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及社会危害性,法院依法对四被告人判处刑罚,同时禁止四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、销售活动;另外,判决朱某1、胡某某、苗某某、朱某2共同承担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4,310元,并在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。
法官提醒:民以食为天,食品安全始终是关乎民生的大事,是人民群众最关心、最直接、最现实的利益问题,每一道生产流程、每一个制作环节都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。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,依法诚信经营,始终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放在首位。相关法律规定不仅是对食品生产、销售者的严格约束,更是对消费者生命健康的有力保障。作为消费者,我们要提高警惕,积极维权;在购买食品时仔细查看包装和生产日期等信息,避免购买到不合格的产品。如果发现食品安全问题,要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,共同维护我们的饮食安全,共同守护“舌尖上的安全”。
来源:绛县法院
编辑:李志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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