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武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袁某、王某、马某3人涉嫌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。
检察机关指控,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14日期间,被告人袁某、王某、马某在明知是帮助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的情况下,仍按照“上线”的要求寻找商户收款二维码收取涉诈资金,并将收取的涉诈资金套现后由袁某通过刘某(另案处理)兑换成“u币”予以转移。被告人袁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转移涉诈资金人民币152493元,涉及被害人7名。检察机关提请以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3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。
庭审中,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依次进行了法庭调查、法庭辩论并对在案证据进行举证、质证,同时就案件事实及定罪量刑充分发表了意见,3名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。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三百一十二条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】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法官提醒
武川县人民法院在此提醒广大群众,要切实提高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意识,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的电话和短信,切勿出租、出售电话卡、信用卡、银行卡、银行账户、互联网账号密码等,出借后极易被不法分子用于非法用途,出借人即使不知情也会因此受到牵连。同时不要透露自己的身份证、银行卡密码等重要信息,避免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。更不要被所谓的“高额利润”诱惑,帮助不法分子转移资金,沦为犯罪分子的“替罪羊”,最终坠入违法犯罪的深渊。
丨来源:青橙融媒(记者 苗欣)
丨编辑:魏颖
丨校读:张婧玉
丨审核:王伊蕾